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九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後,應當及時審查,承辦人應當填寫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查。對於需要抗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決定;疑難或者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百條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應當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抗訴;對裁定的抗訴,應當在收到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