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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程序

美國的司法程序: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簡易程序可以不經審判快速有效地處理。壹般在案件事實非常清楚,沒有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有權得到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使用。設立簡易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審判。

壹審聽證、證據聽證

由法院官員主持的法律程序,以判斷是否發生了犯罪,是否發生在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是否有合理的根據相信被告確實犯了罪,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將被告拘留到審判。設立預審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合理的逮捕和拘留。

供認和作證程序

民事或刑事訴訟庭審前,通過提問獲取原告、被告或證人陳述證言的過程,壹般在律師事務所進行。原告或被告律師提問,被告回答問題,法庭記錄員、攝像機或錄音機到場記錄證言。在口頭作證程序開始之前,證人通常要宣誓,法庭記錄員和證人往往要簽署壹份宣誓書,以確保口頭作證程序產生的證詞文本與實際情況相符。

美國是壹個英美法系國家。獨立前,原13殖民地基本沿襲英國法律傳統,根據各自需要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規,形成自己的司法體系。獨立後,1787年美國憲法從原則上規定了司法權,1789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司法條例規定了聯邦法院的組織、管轄和訴訟程序,逐漸形成了現有的司法體系。

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貫徹三權分立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系統和地方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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