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這是本罪區別於盜竊、詐騙的顯著特點之壹。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以作為調整基準刑。量刑情節數額不大的,以敲詐勒索的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視為加重處罰的事實。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進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