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十壹條。司法鑒定意見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予以更正:
(1)圖像、光譜圖和圖表不清晰;
(二)簽名、印章或者編號不符合生產要求的;
(3)書面表達有瑕疵或者拼寫錯誤,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更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上作出,並至少有壹名司法鑒定人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書面補充材料。
司法鑒定意見的更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