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調解概述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督促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通過勸導、說服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通過調解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
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糾紛的調解: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構處理,或者法律法規禁止使用民間調解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3)身份確認、收養、婚姻糾紛不予受理;
(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不再受理調解申請,但法院立案後當事人撤訴的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