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是絕對看不到的,只有律師才能看到。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家屬經檢察院或法院許可,可以作為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
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人們。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
閱讀、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能與在押犯罪嫌疑人相同。
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答辯。
制作上述材料,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見面、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交流。其他捍衛者
人民法院經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會見在押的被告人。
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