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多少訴訟費,取決於訴訟標的。涉及財產的,應當按照標的物的價值收取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