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機關接到相關報警、報案後,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3.公安機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可以向當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督促公安機關立案。
4.法律基礎
5.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6.(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7.(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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