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統壹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指定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