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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刑事訴訟法中混合辯論訴訟的概念解釋

辯論訴訟也被稱為“對抗式訴訟”。訴訟程序采用雙方對抗的方式,以當事人為主體,法官只起裁判的作用。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與大陸法系國家相反。特點是法官主持法庭調查,負責接受和判斷雙方提供的證據。決定案件如何進行是雙方的權利,而不是法官的責任。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和對證人的詢問,應當由雙方律師進行。只有當壹方反對另壹方提出的證據時,法官才進行幹預。辯論結束後,法官作為第三方進行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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