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在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以保證其不妨礙、逃避刑事訴訟。
擴展數據: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嚴格審查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返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後,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銀行將存款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返還存款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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