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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取保候審的人死亡,擔保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死亡,擔保人壹般會承擔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以確保隨時可用。

擔保人只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擔保義務,就不承擔法律責任。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死亡的,保證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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