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擴展資料取保候審保證金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壹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