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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傳喚結案。能不能請律師代替去?

取保候審和傳喚是完全不同的強制措施。這種情況不需要自己去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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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代為取保候審。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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