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和按手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應當註明。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約束;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有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除外。
所謂不能告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未在24小時內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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