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後,家屬或者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由辦案機關決定是否同意。其中,累犯、團夥主犯、暴力犯罪分子不能取保候審。
該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