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重是指:
(1)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和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並導致患者死亡的,屬於適用從重法律處罰的情形。
本罪的主要要件
(1)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
本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行為人在造成患者傷亡的結果中,犯的是間接故意而非專業過失。因為,就認知因素而言,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缺乏醫療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意識到如果得不到有效及時的治療,患者將會致殘直至死亡,所以不屬於過失過錯;在意誌方面,無視病人的殘疾和死亡,任其放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