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填寫被表白人的姓名、法律依據、時間等內容;
2.要求逐項寫清楚簽字悔過書的理由,明確簽字悔過書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3.悔罪書應當及時送達悔罪人。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過書存入有關卷宗備查;
4.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在供述書上簽字。書面陳述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適用程序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