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法院量刑壹般參考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量刑建議書和實際判刑差距壹般不大。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同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理論上來說,只要被告人與檢察院達成了認罪認罰,並且簽具了具結書,那麽法院在審判階段,依照目前的案例數據來看,95%以上的案件,法院都會按照具結書的量刑建議下達判決。實際判決刑期與量刑建議不會相差太遠。量刑與實判存在差別的原因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在法定刑的限額之內,需要依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犯罪事實等因素,由法官裁定最後的判刑標準。量刑幅度不具有絕對性,最後實判要考慮的因素也會增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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