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以陳有西高管辯護案說說吧,其實沒有陳有西,還有李有西,王有西等,總歸會有人替這類人辯護,所以其實單個而言,沒啥看法,正常職業行為而已,不過陳大律師事後很多行為個人還是覺得有失形象的,於此不做評論。另外,我想說的是律師委托制度有個特別贊揚的地方,對於自己看不慣的委托人,可以選擇不予以辯護。不過,即便遇上壹個自己不願代理的當事人,也是希望他有能為他說話的律師,不希望自己主觀判斷而影響他個人的權利;
其三,中國有多起“真兇出現,亡者歸來”,能否讓那時“罪大惡極”的罪犯留下壹名,真的值得去律師去做。實習培訓時,曾有刑事律師,講述自己幾十年辦理過的壹起“故意殺人罪”最後改判無罪的案例,我覺得吧法律會給與真正的罪犯應有的處罰,但是不少所謂的“嫌疑人”的確有值得辯護的點,那是他們的正當權益,也值得維護。如果讓本來應該無期的罪犯,從法院檢察院手裏的死刑變成無期,那麽這個律師不僅救了壹命,也維護了司法環境。讓罪犯或罪大惡極的人收到法律應有的處罰而不是過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