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壹方面是案件被害人的親屬,與被害人有利害關系,又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維護被告人的權益,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