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並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公函等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據此,律師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憑律師證和介紹信到派出所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是指下列情形:壹審程序中新發現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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