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壹種相對於監禁矯正的執行方法。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壹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簡單來說,就是讓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區執行刑罰。
監外執行有哪些類型?
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壹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壹種是由罪犯服刑的監獄局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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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