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行為的目的地。
網絡行為壹定是有目的的。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如果行為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獲得信息和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將信息和數據發送給特定的目標,這種積極主動的聯系目的就與目標的位置直接、有意相關。這種直接的故意聯系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目標地的法律,構成了目標地法院管轄權的基礎。
2.網絡犯罪發生的地方。
網絡犯罪必須通過壹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的設備為線索,確定犯罪地點。行為人實施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的所在地可以視為實施犯罪的地點。
3.網絡犯罪的結果。
由於網絡傳播的全球性,任何網上行為都會影響到無數的地方。如果以此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必然導致主管法院的泛濫。但侵犯商業秘密、間諜活動、網絡入侵、傳播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後門程序、偷窺、復制、更改或刪除計算機信息等網絡犯罪具有* *性質,即必須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網絡才能實施犯罪。因此,如果將被入侵的系統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設備的所在地視為犯罪結果,當地法院有管轄權是沒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