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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有效性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上和實踐中常被稱為“電子證據”,兩者的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壹般來說,電子證據是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總稱。

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

《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提出,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證據的錯誤證明能力及其證明力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這也是司法人員審查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來源、制作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員、形成過程等。以確定證據材料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當事人應當充分證明與爭議事實相關的材料,根據鑒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的原狀,有助於增強電子證據的公信力。

合法性:壹方面,是保證提供證據主體身份合法性的前提,不僅包括取證主體身份的合法性,還包括相關主體在審查、制作、收集、提取證據過程中的合法性;另壹方面,證據材料的收集方式和過程要符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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