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七條:檢察官的職責:
(壹)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案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
(四)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案件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