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的細節。
事情還得從2020年3月28日說起。那天,盧某的妻子帶著孩子去了輔導班。陸某發現妻子異常,跟著對方去了培訓機構。妻子把孩子放在輔導班後,就跑到附近的賓館。盧某試圖開門,發現妻子正和另壹名男子在做什麽。於是陸某拍下這壹幕,對劉拳打腳踢。妻子離開後,劉表示願意用錢解決此事,陸某提出6萬元賠償。劉沒有那麽多錢,就找別人借了點錢,分三次給了陸某25000元。
後來,盧某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孩子撫養費。開庭期間,陸某因涉嫌敲詐勒索劉某被立案偵查。後壹審法院判處陸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陸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庭審中,陸某律師為其辯護:陸某當時用手機拍視頻,不是為了曝光二人,也不是為了敲詐劉某。只是作為張出軌的證據。截至目前,該視頻並未在國外傳播,因此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
陸某從看守所出來後,兩人因孩子撫養問題產生矛盾。陸某認為,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系,屬於婚姻錯誤壹方,其經濟實力不能保障子女健康成長,不適合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而張則有刑事判決,不適合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