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如下: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壹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