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
(5)品行良好。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第二十三條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對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考生在報名資格和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采取適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