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和財務管理、投訴調查、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等制度,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年度檢驗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執業報告和律師執業檢驗結果。
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