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啟動相應的審判監督程序或者抗訴程序;
2.民事案件在判決書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
3.刑事案件在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在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提起上訴。
上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書壹本,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