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被原事務所除名,或合夥人退出後不在原事務所執業。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合夥人和直接責任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清算和註銷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合夥人和律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公職律師申請成為社會律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轉為社會律師。
2.申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執業的證明。
3、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外省市取得資格的,還需提供資格檔案。
4、申請人已辭去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
5.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歸檔證明。
6.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除過失犯罪外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原公職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