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石法院審理認為,罪犯高某被判處緩刑交付執行後,在緩刑考驗期內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書面報告書寫不規範,內容摘抄網絡重復單壹。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應當撤銷緩刑。
根據《刑法》、《社區矯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高某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律,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離石區人民依法裁定撤銷其緩刑,對其收監執行原判刑期。
高某的案件對轄區內社區服刑人員遵守社區矯正有關規定起到了良好的宣傳和震懾作用,彰顯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人民法院將進壹步加大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力度,同時,積極開展法治教育活動,用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案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警示教育,極力維護好高墻外罪犯的改造秩序,幫助社區矯正人員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順利適應和回歸社會。
法官說法
緩刑,本是法律給予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等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壹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夠遵紀守法,原判刑罰則不再執行。但仍有人不思悔改,不珍惜來之不易的改造機會,壹錯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