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將構成刑事犯罪,對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引薦者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