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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盧雷特的案子?

吳(1899-1986),浙江寧波人,1920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同年赴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隨即赴巴黎大學、柏林大學、哈佛大學留學。1924年春回國,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後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1929年任上海臨時法院院長,1933年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出版了著名的《吳憲法》,1949後長期居住美國,1966後定居臺灣省。他寫中英法律、文學、詩歌和書籍。

1929年,在主持審理著名的“盧雷特案”時,被告律師費謝爾博士宣稱,如果法官對外國人過於苛刻,將會拖延或阻礙取消治外法權。對此,吳的回答是:“妳的論點,我們可以說,是政治性的。這既不合適也與本案無關。法律是這個法庭的唯壹偶像,而不是治外法權的回歸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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