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背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是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而制定的部門規章。
執法範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藥、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該辦法填補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執法規範的缺位。
實施時間:《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於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臺,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擴展資料:
主要內容
壹、規範執法範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
二、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沈,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範協管人員行為。
三、加強執法保障。統壹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應用。
四、規範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采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五、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
六、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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