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申請實習登記,擬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擬接收實習生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戶籍人員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復印件;
(5)實習生所在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等證明本人可以全職從事律師職業的原始材料;
(六)實習生申請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實習生近期壹寸免冠照片;
(八)擬接受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聲明。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校法律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