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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律師重審

法律解析: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終止訴訟的刑事決定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上訴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上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申請復核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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