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方介紹,6月10日22時許,黃途經橫崗鎮廣場時,與正在等車的楊某發生口角。楊某扇了黃某耳光,黃某心生怨恨,返回超市買了壹把水果刀。雙方再次發生沖突,黃持刀刺向楊。事後,黃在醫院被警方抓獲。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大量證據,包括死者的屍檢報告、證人證言、警方供述等。黃當庭表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沒有質疑。當黃的代理律師提出質疑時,戲劇性的壹幕發生了。其代理律師看了公訴人出示的屍檢報告後,建議將屍檢報告分為兩頁,其中第1頁控訴黃與楊的糾紛,但在第2頁體表檢驗上標註了“孫”的名字。可以質疑的是,這篇報道是“孫”,而不是死者楊。
公訴人認為,屍檢報告都是關於黃、楊的事件,地點、事件都與本案相符。“孫”的出現只是“筆誤”,但屍檢報告確實屬於楊。僅僅因為壹個“筆誤”就質疑整個報告,有點吹毛求疵。
黃的代理律師稱,報道中描述的孫的體貌特征是,孫身穿藍色條紋上衣。在證人證詞和黃的供述中,楊穿了壹件粉紅色的襯衫,這與屍檢報告大相徑庭。在危及生命的情況下,這樣的“筆誤”無疑是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