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符合壹定的條件。其中,當事人需要滿足經濟困難的標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但是,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精神殘疾,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可以向上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此外,對於未成年人、盲、聾、啞、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