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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刑事案件在三個月內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應該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和批準逮捕、偵查的期限、檢察機關起訴的期限和人民法院審判判決的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1)刑事拘留和批準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庭審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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