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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非法取證的法律監督?

壹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非法取證壹般是指公安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違法以及違法行為嚴重性的證據。

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具體犯罪14:1,非法拘禁2,非法搜查3,刑訊逼供4,暴力取證5,虐待被監管人6,濫用職權7,玩忽職守8,徇私枉法9,民事行政案件枉法10,執行判決裁定瀆職65。犯濫用職權罪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非法證據包括:

1,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

3、未經法定程序當庭出示並核實證據的;

4.其他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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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程序第6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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