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13 ~ 14世紀,當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由早期的控訴型向追根究底型轉變時,英國的訴訟制度也逐漸由最初的控訴型向對抗型發展。雖然抗辯式和指控式的區別不如抗辯式和指控式的區別突出,但抗辯式比指控式更強調當事人及其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作用。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律師都發揮著主要的積極作用;法官和陪審團扮演被動和中立的角色。如果把庭審比作壹場體育比賽,那麽當事人和律師就像運動員,法官和陪審團就像裁判員。而且陪審團和法官的職能也有明確的分工:前者負責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後者負責主持審判和適用法律。在這種審判模式下,各種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的作用變得非常重要。換句話說,從控訴式訴訟到對抗式訴訟的演變使證據成為審判的中心,從而推動了英國證據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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