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具體到這個話題,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可能會拒絕繼續為其辯護(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屬),決定為自己辯護,或者委托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因此在庭審過程中可能會解聘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