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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壹個案件需要多少名法官?

審理案件所需的法官人數必須根據法院的程序來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必須有書記員)。

如果是通令,則由三名法官(或壹名法官兩名陪審員)和壹名圖書管理員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組成合議庭時,合議庭的成員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三人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八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人數不少於本院法官人數的三倍。

第十四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或者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三人合議庭,或者由七人合議庭。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七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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