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請其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書面記錄。
第五十二條屍體檢驗不公開進行。為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征得死者家屬的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屍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死者家屬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字。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將身份不明的屍體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