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實習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和承辦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或者塗改法律執業者執業證書的;
(四)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訓紀律的;
(六)其他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有損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