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師認為,這裏的“及時”不能簡單地從時間節點來確定,不能認為當天、次日或壹周內退款就壹定及時,過了這段時間就不及時了。
還要考慮被告返還或者上交財物的目的、原因、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如果被告人在收受財物後,害怕暴露或者相關人員被調查,害怕受到牽連,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被迫退回上交的財物,即使在短時間內退回或者上繳贓款贓物,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退繳贓款贓物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
《意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本人或者與其受賄有關的人或者事被調查,為掩蓋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