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也可能當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說因過失犯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如果滿足了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就應當為其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允許其當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