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以及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